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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唯一入口:2024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5-07-23

  市版权局发布2024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本次十大案件的评选由上海市版权局组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上海海关、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推荐,经专家评选产生。本次评选的案件,共有民事案件4件、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3件,涵盖了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游戏等多个领域。详见↓

  1.精准适用法律,规范行业秩序,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本次十大案件评选出了一批精品案件,通过精准适用法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发挥了示范作用。例如,短视频平台话题聚合传播视听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通过多维度分析“明知应知”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影视合同混合履行和著作权归属纠纷案,理清了融合多内容的新类型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报告文学作品中历史事实不受保护的著作权纠纷案,区分了事实描述和独创性表达的区别,明确历史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规则,有利于引导文化市场规范运行。

  2.强化协同保护,开展全链条打击,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本次十大案件强调部门协作,加强对侵权盗版黑灰产业的全链条打击,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例如,游戏私服“黑灰产业”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系统打击游戏私服结算、推广等黑灰产业,彰显司法机关践行严格保护原则的决心。侵犯《原神》游戏元素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中,行政执法机关不仅打击了未经许可使用知名游戏元素宣传、举办展览的行为,同时对漫展中销售侵权盗版周边产品的商户进行了行政处罚,推动游戏产业在线上、线下同步健康发展。网络科技公司非法传播音乐作品著作权刑事案中,不同办案机关协同合作,凸显“行刑衔接”机制在打击网络盗版实践中的关键作用。

  3.加大打击力度,突出平等保护,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本次十大案件入围了一批精品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恶意制造、销售乐高玩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中,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案件主犯以贴近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刑期判决,体现了上海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从严打击的理念与导向。恶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案中,对恶意侵权且拒不配合执行法院生效证据保全裁定的被告公司,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和惩罚性赔偿,增强了中外主体的司法公正获得感。合法保护海外美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和出口货物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保护国际IP提供了实践经验。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于 2016 年1 月成立某科技实业公司,至2022年8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生产、销售侵权乐高积木玩具。经鉴定,销售侵权玩具1600余款,非法销售数额11亿余元。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单位罚金六亿元,两名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和一千五百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上海市历年侦破的涉案金额最大、缴获侵权产品数量最多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本案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利达到11亿余元,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尤其是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曾因同样的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却不知悔改继续犯罪,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法院对案件主犯以贴近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刑期判决,体现了上海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从严打击和震慑的理念与导向,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保护推动作用。

  2024年6月28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接到游戏《原神》著作权人投诉,上海某展览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游戏元素宣传、举办展览活动。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了“上海•原神×星穹铁道ONLY”等展览活动宣传、售票信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宣传、售票网页上使用了《原神》游戏“芙宁娜”形象的美术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作品。2024年10月11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著作权保护是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具有复合性,游戏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连续画面属于视听作品,游戏角色形象、游戏道具、场景、地图等游戏元素属于美术作品。该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展览宣传中使用《原神》游戏“芙宁娜”形象,构成对游戏元素“芙宁娜”形象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停止侵权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对游戏著作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不仅严厉打击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更能有效引导游戏动漫展览主办方和参展方主动建立著作权合规审查机制,充分尊重著作权,共同营造游戏动漫著作权生态,助推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系电视剧《甄嬛传》的权利人,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APP上存在大量涉案作品的侵权短视频,同时还存在大量关于“甄嬛传”的话题,在话题中集中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链接。原告曾就此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但被告未删除全部涉案链接。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已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万元等。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侵权内容的注意义务边界与责任认定,始终是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关键在于如何判断短视频平台构成“明知或者应知”。在司法实践中,短视频平台整理、推荐热播电视剧作品或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删除、屏蔽侵权作品的,可能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平台以“算法推送中立”抗辩时,法院从多重维度分析“应知”的认定标准:通过付费推广机制论证平台获经济利益与较高注意义务的关联性;将“话题聚合”行为定性为对侵权内容的选择、推荐;将长时间高知名度的视听作品认定为“热播”作品等。该判决既回应了长视频著作权保护诉求,也体现了短视频平台的内容治理逻辑,对于构建新时代网络版权保护新秩序具有深远意义,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利益平衡的价值立场。

  2023年8月起,被告人颜某等人明知《星月刀塔》游戏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游戏私服,仍利用其运营的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进行资金结算。2022年12月起,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明知《星月刀塔》游戏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游戏私服,仍对外进行推广。经审计,被告人共为《星月刀塔》游戏私服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852万余元。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4年12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颜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权利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赔人民币100余万元。上述判决已生效。

  当前,为游戏私服提供资金结算、推广下载等服务,已形成游戏私服“黑灰产业”。“黑灰产业”为游戏私服的侵权行为“推波助澜”,严重损害游戏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该案中,尽管被告人未直接运营游戏私服,但其明知私服游戏侵犯著作权,依然为游戏私服提供资金结算、推广下载等服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延伸打击游戏私服“黑灰产业”,彰显司法机关严格保护游戏著作权的决心和力度。同时,该案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模式,一并审理民事诉讼,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案例样本。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某影视传播公司、吴某某签定了三方影视创作开发合同。原告依约创作出剧本后,两被告迟迟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剧本著作权归其所有并解除涉案合同,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2021年8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剧本著作权应依约共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原告申请再审。2024年8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因两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时,因约定的著作权共享条件并未成就,故剧本著作权仍应归属原告所有。原告对合同瑕疵亦存在过错,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原判,确认合同解除,剧本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影视合同的履行内容涵盖影视开发的多个环节,如果缺乏高质量的著作权条款约定,就会在合同履行中引发各种争议。在本案中,合同法律关系复杂且著作权归属约定存在重大瑕疵,特别是双方对于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意愿完全相反,如果按照合同字面规定的解释,就会产生合同继续被维持,却又无法得以履行的结果,损害了公平效率的法律原则。因此,本案裁判从考量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出发,以避免陷入“合同僵局”为最优选择,通过准确认定双方履约情况并结合行业惯例,依法解除已陷入履行僵局的合同并综合评判了双方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导向,对文化产业新类型合同纠纷的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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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艾某某系纪实文学《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的作者,被告上海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系电视剧《莫斯科行动》的制作方。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该电视剧中大量使用纪实文学中的内容,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作品改编权的侵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2024年5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系接近于新闻报道的报告文学,其中的人物、情节等内容均为历史事实,被告不构成版权侵权,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和事实,只保护对思想或事实的独创性表达,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报告文学作品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兼有文学性和新闻性,其中必然包含对客观历史事实的描述。该案中,被告电视剧与原告报告文学作品涉及同一历史事实,因此两者在整体内容具有相似性。二审法院正确适用著作权法不保护客观事实的基本原理,认定报告文学作品中的人物、人物关系、事件、事件发生顺序、历史背景等均为历史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区分思想与表达、事实与表达,判决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该案明确了历史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规则,并且阐明了历史事实不受垄断、任何人均有自由基于历史事实进行创作的司法立场。

  被告人韩某系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并负责实际经营,自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韩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帐号将《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白月光与朱砂痣》等音乐作品制作成音乐视频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供平台用户点击浏览,完播量共计3000余万次,并从中获取平台分成收益。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上述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行政衔接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例。行政与司法机关识别网络盗版的刑事线索后,依托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行刑程序高效衔接,不同机关协同合作,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办案机关构建多元证据链明晰作品权属,精准厘定“点击量”判定标准,并通过现场勘验直接提取平台数据确保证据效力,有效突破专业瓶颈。本案不仅集中体现了执法部门的办案智慧,更凸显了“行刑衔接”机制在打击网络盗版实践中的关键作用。其成功经验为遏制网络盗版行为、规范网络版权运营、强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治理范式。

  2024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接到“迪士尼”著作权人投诉,上海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其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店铺内经营的娃娃机中和货架上销售“迪士尼”系列形象的玩偶、挎包等等侵权复制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另发现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宝可梦”系列形象的玩偶。2024年1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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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高效查处涉外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之一。浦东知识产权局积极为辖区内全球知名IP的海外美术作品提供保护,执法人员在积极查处各类投诉、举报的同时,还主动挖掘侵权线索,实现主动式监管。本案通过快速响应、专业鉴定和依法处罚,对侵权产品进行全面审查、精准定性、合理执法,以“一案双查”的灵活处置机制,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权保护上“零容忍”的行政立场和态度,充分展现了对侵权著作权案件的深入调查、准确处理、准确认定的执法能力。为推动上海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提供了基层智慧。

  原告美国某公司系SketchUp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发现被告上海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其软件,经与被告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但被告对于法院的保全行为拒不配合。随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并按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余万元。2023年4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在权利人多次要求停止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侵权,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证据保全裁定,具有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据此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被告在明知使用涉案软件应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多次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仍继续侵权,且在法院保全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告知不予配合的不利后果,仍拒不配合,持续删除侵权软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法院依据知识产权民事证据相关规则对该证据妨碍行为进行了认定与处理,最终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彰显了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严惩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态度,有利于上海打造更好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2024年5月,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经现场检查发现,除申报货物外,还夹藏有未申报的足球、桌布、热水瓶等多种商品,其中包括在瓶身和瓶盖处印有“TOPPIK logo”美术作品的增发纤维。经比对查询,发现发货人不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中相关美术作品权利人授权的合法使用人范围内,后经著作权人确认,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美术作品。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随即开展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涉出口货运渠道侵犯著作权行政查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发过程体现了上海海关一线执法人员应用数字化、智能化办案的专业水平。办案人员借助“图像智能识别”、知识产权备案“一键查询”等工具,第一时间掌握商品名称、备案企业等信息,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即时通知权利人,告知涉嫌侵犯版权货物情况,全链条提高查获涉嫌侵权货物的时效性和精准度,彰显了上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的威慑力,不仅有利于强化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有利于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口碑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