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
(一)该房屋占地面积为80.34平方米,已扩建房屋第六层(西面)局部部分,与周边现状建筑相协调。
(二)扩建后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由原审批的491.14平方米调整为503.49平方米,建筑总高度仍为20.5米,并同步优化建筑设计方案。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该房屋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与该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提交至我局金城江办公区(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颐园路120-2号,电子邮箱:,邮编:547000,联系电话:)。如反应的书面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