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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唯一入口: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07-08

  2024年6月28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适用本细则。

  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格核准等工作。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是市住建局下属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具体组织实施、房产核查等工作。

  南宁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城区民政部门开展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收入核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复审工作。

  第四条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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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当月前六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第八条申请家庭和个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和个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自建、析产等方式获得的住房建筑面积的总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顺序认定: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网上签约的,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网上签约记录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网上签约手续的,以买卖合同记录的建筑面积认定;

  (四)自建私有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按照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建筑面积认定。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等于申请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申请家庭成员数量总和。

  第九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一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

  线上申请的,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通过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等网站平台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线下申请的,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核验。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件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件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已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件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籍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武鸣区、东盟经开区户籍除外;

  (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七)属于本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第十三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居住证件的,不列入保障人口。除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居住证件的,不得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经核验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经核验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家庭和个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信息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五日,同时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本辖区内户籍申请家庭城镇自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期间计入初审时限。

  第十五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受理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复审合格的材料提交城区民政部门。

  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收入核对结果并反馈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核对结果应明确申请家庭和个人收入的金额。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收入核对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合格意见和申报材料提交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房产信息系统数据核查申请家庭和个人房产情况,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名单报市住建局核准。

  市住建局应当在收到管理机构报请核准名单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局做出核准决定前,应当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信息等基本情况在市住建局政务信息网公示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认定申请家庭和个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和个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和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申请复核。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家庭和个人。需要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复查的,复查期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核准时限。

  申请人或者受保障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申报变动情况,按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

  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申请、保障家庭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障家庭和个人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市住建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等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具体准入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五象新区(经开区),不包括市辖县(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9日印发的《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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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28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文为你带来政策解读信息。

  2024年度南宁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125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9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0元,合计为200元。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确保202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顺利进行,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5月3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详见正文。

  在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等地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

  自2024年5月18日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本文为你带来南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详情。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邮储银行南宁分行已完成系统开发、联网测试等各项工作的对接,即日起增加邮储银行南宁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体检阶段如有招录职位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导致缺额人数较多,差额人数不足以递补的,不再另外安排递补。

  体检集中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27日,体检集中地点为南宁君通桃源饭店迎宾楼5楼1号会议厅。本文为你带来南宁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公告全文信息。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将于2024年3月13日起停用市人社网厅数字证书共享认证登录方式,统一使用管理中心单位网厅“登录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的登录方式。

  2024年春节期间,南宁青秀山灯展区域的收费项目,不含在南宁公园卡的服务范围内,请游客按需选择,自行购票。

  为切实为民办实事,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服务。本文为你带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时间、业务等信息。

  【导语】:2024年6月28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适用本细则。

  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格核准等工作。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是市住建局下属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具体组织实施、房产核查等工作。

  南宁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城区民政部门开展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收入核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复审工作。

  第四条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当月前六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第八条申请家庭和个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和个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自建、析产等方式获得的住房建筑面积的总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顺序认定: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网上签约的,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网上签约记录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网上签约手续的,以买卖合同记录的建筑面积认定;

  (四)自建私有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按照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建筑面积认定。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等于申请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申请家庭成员数量总和。

  第九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一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

  线上申请的,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通过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等网站平台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线下申请的,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核验。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件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件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已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件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籍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武鸣区、东盟经开区户籍除外;

  (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七)属于本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第十三条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居住证件的,不列入保障人口。除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居住证件的,不得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经核验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经核验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家庭和个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信息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五日,同时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本辖区内户籍申请家庭城镇自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期间计入初审时限。

  第十五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受理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复审合格的材料提交城区民政部门。

  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收入核对结果并反馈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核对结果应明确申请家庭和个人收入的金额。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收入核对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合格意见和申报材料提交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房产信息系统数据核查申请家庭和个人房产情况,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名单报市住建局核准。

  市住建局应当在收到管理机构报请核准名单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局做出核准决定前,应当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和个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信息等基本情况在市住建局政务信息网公示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认定申请家庭和个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和个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和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申请复核。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家庭和个人。需要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复查的,复查期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核准时限。

  申请人或者受保障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申报变动情况,按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

  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申请、保障家庭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障家庭和个人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市住建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的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等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具体准入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五象新区(经开区),不包括市辖县(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9日印发的《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