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26年1月5日获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复,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本规划是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发展的法定文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各项保护与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规划范围为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西至龙华路、东到大东路、北抵海甸溪南岸、南达文明路,总面积为56.25公顷。研究范围为海口老城历史城区范围,总面积约107.62公顷。
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2024—2030年,远期规划期限为2031—2035年。
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层面进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1条历史街巷,6处文物保护单位,414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317处历史建筑,1株古树名木,23处尚未公布为法定保护对象的其他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5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09处老字号字匾,7处已公布地名文化遗产以及历史人物事件、传统集市、传统饮食、民俗节日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
重点保护海口所城城址格局、空间肌理和历史街巷,注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性建筑和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总面积56.25公顷。
(1)核心保护范围:西至龙华路、东到博爱北路以东、北抵长堤路、南达新民西路以南,面积约26.60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西至龙华路、东到大东路、北抵海甸溪南岸、南达文明路,面积约为29.65公顷。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时,应当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多元探索现代化生活和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营造历史文化与时代特色共生的海南城乡风貌。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环境整治等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活动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须按文物保护相关要求执行。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
保护范围内本规划中未涉及的事项,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海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1)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经批准允许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建筑间距、建筑退线退界、绿化、消防、节能、抗震等标准、规范执行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措施。经批准允许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周边保护性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相协调。在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2)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大规模拆除建设,倡导小规模渐进式的微更新模式。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保持现有道路格局肌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1)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建筑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应与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建设控制地带内整治更新应有计划、分阶段进行,采取“微更新”的方式,避免大拆大建,应当采取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
“所城田脉”指明代海口所城城墙(已无地面遗存)及自明代筑城以来形成的东西(新民东路、新民西路)、南北(博爱南路、博爱北路)两条历史轴线贯穿形成的“田字形”城址格局。
“一带望溪”指民国时期向北扩建后形成紧邻海甸溪的得胜沙路——中山路——水巷口东西向文化廊道。
保护包括长堤路、得胜沙路、中山路、水巷口、大兴路、解放东路、新民西路、新民东路、新华北路、博爱北路、博爱南路等11条历史街巷。
(2)严格保护街巷名称、走向及尺度,延续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保护历史街巷宽度与沿街建筑高度的比例。
(3)保护历史街巷风貌的连续性,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维护沿街界面的统一性。
(4)保护具有历史风貌特征的围墙、路灯、地面铺装、绿化小品等要素,在保持历史真实性的前提下,尽量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逐步恢复历史街巷铺装。
(1)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为一类控制区,新建、扩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总高度应控制在15米以下,同时应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对周边建筑高度的要求。
(2)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为二类控制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同时应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对周边建筑高度的要求,以及城市视廊、街景、对景等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3)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按照原高度控制。已编制保护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已批复的保护规划要求对周边建筑进行高度控制;未编制保护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筑高度参考《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进行控制。对同一地块有多种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时,采取“从严管控”。
(4)针对现状超过规划控制高度的建筑,规划不设定拆除或降层时限,鼓励优先对城址环境整体格局和风貌影响大的超高建筑进行拆除或降层改造。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的相关要求,开展建筑本体的修缮工作。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工程,需由文物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提出修缮方案,经相应级别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建筑修缮要保护建筑的真实原貌。修缮过程中应采用最低限度的干预和恰当的保护技术,尽量保留建筑的原有结构、材料和风貌。应尽量使用与建筑相同或相似的材料,以保持其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同时,应选择环保、耐久、易维护的材料,以确保修缮后的建筑能够长期保持良好状态。
(3)建筑修缮需要保持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在进行修缮时,应对建筑结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缮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修缮后的建筑结构稳定可靠,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对需加固结构或修复原貌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对建筑结构、外立面、建筑各构件进行维修加固,确保建筑的正常使用。
(1)维修过程中应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构件或装饰物。建筑应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及色彩;建筑主要立面、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2)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功能需求予以完善。在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和风貌的基础上,完善建筑的给排水、市政供暖、供电及燃气等基础设施,保障建筑正常使用。
对建筑结构、屋顶形式、外立面特征基本完整,部分结构及构件损坏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以日常保养和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进行内部空间及设施改善为主。在保护其建筑的格局与风貌、治理外部环境、修旧如故的同时,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配备市政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1)应对其临街立面风貌形式、特色材料装饰进行管控引导,对建筑外观加以维护修饰,确保建筑可持续利用。
(2)在保留原有肌理和尺度的前提下,对其外观及内部结构和空间进行适当改造。鼓励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改善利用,可适当引入文化展示、公共服务功能,作为文化博览、文化消费、旅游服务等场所。
(3)改善建筑的功能可结合空间形式及现代城市功能进行调整优化,妥善保护其周边环境。
(4)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结构稳固、建筑质量较好、质量一般等正常使用,与传统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构)筑物可继续保留,维持现状,同时注重对其周边环境的整治。
(1)加强建筑外部的立面的整体管制,不得影响街区整体风貌,避免出现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
对擅自改建、加建、临时搭建、超高建筑以及与传统风貌不协调且具备整治条件的建(构)筑物进行整治改造,包括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立面整治和内部改造,通过改变建筑色彩、屋顶形式、减层、局部拆除等措施,使之与周边文物和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整治拆除是指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建(构)筑物经论证后进行拆除,拆除后的空间宜用于改善街区公共开敞空间和景观环境,提升空间可达性和宜居性;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整治方案予以拆除重建,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建后的房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管控要求,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风貌特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4-2035 年)》公布版图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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