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甬高新经〔2025〕182号)及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宁波高新区第二批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申报工作,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1.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5年度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进行线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平台技术联系人:蔡老师,),未通过系统平台进行资料提交的,视同放弃申报。
2.各单位须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发放的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回,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较大的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3.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交“专项信用报告”。可进入“信用中国(宁波)”网站(网址:)-信用服务-专项信用报告,点击“报告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后,在报告用途选择“优惠政策兑现”,时间范围选择“2025-01-01至2026-04-20”,查询领域“全选”,点击“提交”后,再点击“查看”可进行下载并打印专项信用报告。
(1)申报对象为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企业须为2025年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2025年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3)企业应在高新区具有实际办公经营场所,并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近两年至少获得一项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已入库企业2025年未报次数达3次以上,或补报次数达6次以上的,不予补助;除特殊情况外,未入库企业,须在政策资金下达前完成入库,后续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1)对2024年1月1日后,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2025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达到5人(含)以上,按以下标准分档给予支持;
营收每增加50万,且人数每增加1人,支持金额增加1万,最高不超过10万。
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50万。
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100万。
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150万。
(2)迁入的规上企业、落户第二年享受政策的企业,营收增速较上年不得低于10%;
(4)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按照2025年第四季度缴纳的月平均社保人数核算,且原则上人员数量基本保持正常平稳;
(5)企业落户时间为2024年下半年,且未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可将2025年视同为落户第一年;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5年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次年作为落户第一年的企业,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落户当年的相关数据。如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2025年7-12月、2026年1-3月的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名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1)申报对象为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已获得高新区投资款或已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2)申报企业须为2025年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3)企业应在高新区具有实际办公经营场所,并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近两年至少获得一项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已入库企业2025年未报次数达3次以上,或补报次数达6次以上的,不予补助;除特殊情况外,未入库企业,须在政策资金下达前完成入库,后续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1)自落户3年内(落户当年视为第一年),企业成功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股权融资,且单次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非规上企业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5年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如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1)申报企业为赋能全市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企业须为2025年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3)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已入库企业2025年未报次数达3次以上,或补报次数达6次以上的,不予补助;除特殊情况外,未入库企业,须在政策资金下达前完成入库,后续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1)对2024年起,赋能宁波市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且签订合同中实际软性服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于2025年验收后,按照软性服务5%给予奖励支持。每家企业年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合同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2)合同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额应占合同比例50%以上,硬件产品及无法区分软件金额的嵌入式产品不予补助;
(5)同一项目、合同,不与其他政策重复享受。合同双方为关联企业的,不予补助。
(2)非规上企业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2025年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如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3)自2024年1月1日起签订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及相关发票、收款凭证;
(5)规上工业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例如:2025年年报《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101-1表》、2025年年报《财务状况 B103表》或2026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 B204-1表》的包含企业名称的表头截图,或其他相关证明);
申报对象为首次实现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的,且入表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企业。
对首次实现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在2025年内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给予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025年企业财务报表及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1)对企业2025年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2025年首版次产品销售额的15%、10%、5%给予支持,单个产品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首版次销售额,是指企业在首版次获评当年1月1日起两年内签订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开具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并收到相应回款的销售金额;
(3)同一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评当年起,支持期限不超过两年(本次申报的为2024年和2025年获评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产品须与公布认定名单中的产品一致(包括版本号);产品升级迭代并再次获评首版次软件产品,则视为同一产品,支持期限按首次获评时间计算;产品升级迭代后未获评首版次软件产品,则不对迭代后的产品进行补助;
对2026年宁波高新区第一批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申报中的“支持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补助”和“企业开拓市场补助”进行补报,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关于开展2026年宁波高新区第一批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申报通知》。
其中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补助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已入库企业2025年未报次数达3次以上,或补报次数达6次以上的,不予补助;除特殊情况外,未入库企业,须在政策资金下达前完成入库,后续按要求完成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附件1:宁波高新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doc附件2:承诺书.doc附件3:2025年度首版次产品销售清单.doc附件4: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申报操作手册(企业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