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消费在稳增长、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多样化、品质化消费需求,助力扩大入境消费,财政部、商务部将在全国选取15个左右试点城市,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资金补助。
通知称,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试点城市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及其他消费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大、境外旅客较多的城市。政策实施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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